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六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愛霞 │聯邦銀行總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UA三一四七六七│ │
│ │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