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一九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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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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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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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之音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貳萬陸仟陸佰伍拾│DM七二00六二│ │
│ │ │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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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健康保險局第一│中央信託局信義分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貳仟壹佰陸拾元 │SY00五四七一│ │
│ │聯合門診中心李林定│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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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北之音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貳萬肆仟零伍拾元│DM七二00七二│ │
│ │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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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伍仟伍佰元 │BK一二二八五九│ │
│ │ │南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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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台北銀行城中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壹萬肆仟肆佰肆拾│CH三八0五五一│ │
│ │業發展基金 │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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