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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北之音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貳萬陸仟陸佰伍拾│DM七二00六二│  │ │ │         │         │           │元       │二       │  │ ├─┼─────────┼─────────┼───────────┼────────┼────────┼──┤ │2│中央健康保險局第一│中央信託局信義分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貳仟壹佰陸拾元 │SY00五四七一│  │ │ │聯合門診中心李林定│         │           │        │四       │  │ ├─┼─────────┼─────────┼───────────┼────────┼────────┼──┤ │3│台北之音     │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貳萬肆仟零伍拾元│DM七二00七二│  │ │ │         │         │           │        │七       │  │ ├─┼─────────┼─────────┼───────────┼────────┼────────┼──┤ │4│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伍仟伍佰元 │BK一二二八五九│  │ │ │         │南分行      │           │        │六       │  │ ├─┼─────────┼─────────┼───────────┼────────┼────────┼──┤ │5│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台北銀行城中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壹萬肆仟肆佰肆拾│CH三八0五五一│  │ │ │業發展基金    │         │           │伍元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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