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一號
聲 請 人 康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
代 理 人 林麗鳳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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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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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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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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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陽企業有限公司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伍萬零叁佰伍拾肆│AN二0九九九二│ │
│ │責人:乙○○ │台北分行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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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