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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一號   聲 請 人 康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代 理 人 林麗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八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康陽企業有限公司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伍萬零叁佰伍拾肆│AN二0九九九二│  │ │ │責人:乙○○   │台北分行     │           │元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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