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九四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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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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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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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一月九日 │貳萬陸仟伍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 │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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