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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劉國全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玖仟壹佰元 │QF七二八八二六│  │ │ │         │華分行      │           │        │一       │  │ ├─┼─────────┼─────────┼───────────┼────────┼────────┼──┤ │2│劉國全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貳佰元 │QF七二八八二六│  │ │ │         │華分行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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