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七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二九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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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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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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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股 數│張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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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火柴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一0九六四四─四 │ │叁佰 │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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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一七六一八三─四 │ │壹佰捌│壹 │ │
│ │ │ │ │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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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二三一四五六─五 │ │伍拾玖│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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