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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八月十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福春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九十年二月五日    │貳萬壹仟叁佰玖拾│QC八二三五八八│  │ │ │         │蓄部       │           │元       │七       │  │ ├─┼─────────┼─────────┼───────────┼────────┼────────┼──┤ │2│峻興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伍佰玖拾│CC一一二0七五│  │ │ │         │行        │           │叁元      │五       │  │ ├─┼─────────┼─────────┼───────────┼────────┼────────┼──┤ │3│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北│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伍仟肆佰陸拾元 │UB00二八九五│  │ │ │         │分行       │           │        │八       │  │ ├─┼─────────┼─────────┼───────────┼────────┼────────┼──┤ │4│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三日    │肆萬捌仟伍佰捌拾│GB六九一四三九│  │ │ │         │行        │           │元       │0       │  │ ├─┼─────────┼─────────┼───────────┼────────┼────────┼──┤ │5│吉亦多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壹萬貳仟玖佰伍拾│GB六九一四三五│  │ │ │         │行        │           │伍元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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