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一)、九十年
七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二)、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三)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孫捷音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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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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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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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九十年二月十日 │玖仟陸佰陸拾元 │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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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萬陸仟叁佰捌拾│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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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陸仟叁佰捌拾│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伍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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