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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一)、九十年 七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二)、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如附表編號三)屆滿,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九十年二月十日    │玖仟陸佰陸拾元 │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        │四       │  │ ├─┼─────────┼─────────┼───────────┼────────┼────────┼──┤ │2│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萬陸仟叁佰捌拾│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伍元      │五       │  │ ├─┼─────────┼─────────┼───────────┼────────┼────────┼──┤ │3│敏全水電工程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信義│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陸仟叁佰捌拾│XM六二七七六四│  │ │ │司        │支庫       │           │伍元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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