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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其在發票人欄簽名之如附表所示未記載發票日及 票面金額之支票七紙,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三五一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 云。 二、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 票據無效」,故空白票據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即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應屬 無效之票據,並無所謂票據權利之可言。而宣告證券無效之公告催示,旨在催告 持有證券之人申報權利,其後相隨而來之除權判決,又旨在宣告證券無效,空白 票據持有人對於空白票據既無票據權利,即無申報票據權利,空白票據為無效之 票據,亦不待於除權判決宣告其無效,且空白票據,將來是否會被補充記載完成 ,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自無法對處於不確定狀態之空白票據,遽准為公示催 告及除權判決,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六十八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三)參酌。查聲請人對之聲請除權判決之如附表所示之七紙支票,既均未載 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即屬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之空白票據,並無票據上權利,揆 諸首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不待本院宣告,即屬無效之票據,本院毋庸再為宣 告上開證券之無效,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0│  │ │ │         │州分行      │           │        │八       │  │ ├─┼─────────┼─────────┼───────────┼────────┼────────┼──┤ │2│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一│  │ │ │         │州分行      │           │        │0       │  │ ├─┼─────────┼─────────┼───────────┼────────┼────────┼──┤ │3│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一│  │ │ │         │州分行      │           │        │一       │  │ ├─┼─────────┼─────────┼───────────┼────────┼────────┼──┤ │4│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一│  │ │ │         │州分行      │           │        │二       │  │ ├─┼─────────┼─────────┼───────────┼────────┼────────┼──┤ │5│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一│  │ │ │         │州分行      │           │        │八       │  │ ├─┼─────────┼─────────┼───────────┼────────┼────────┼──┤ │6│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一│  │ │ │         │州分行      │           │        │九       │  │ ├─┼─────────┼─────────┼───────────┼────────┼────────┼──┤ │7│甲○○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汀│  未     載  │空白      │QF五六五三0二│  │ │ │         │州分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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