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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9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叁萬元     │AB一八0四九五│  │ │ │限公司朱炳昱   │         │           │        │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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