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八九號
聲 請 人 盛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二○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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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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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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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杏記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九十年三月六日 │壹萬伍仟柒佰貳拾│KA七七八五0四│ │
│ │ │行 │ │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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