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九○號
聲 請 人 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
書記官 周其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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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九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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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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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二月一日 │壹佰伍拾玖萬伍仟│AD六五一0五七│ │
│ │保險處莊元生 │ │ │伍佰貳拾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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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二月一日 │壹佰伍拾玖萬伍仟│AD六五一一二五│ │
│ │保險處莊元生 │ │ │伍佰貳拾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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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台灣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二月一日 │壹佰伍拾玖萬伍仟│AD六五一0七二│ │
│ │保險處莊元生 │ │ │伍佰貳拾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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