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陳榕村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曾寶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浩園文化事業有限公│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年三月十日 │陸萬壹仟壹佰柒拾│CU二一六七四二│ │
│ │司弭
適中 │司金華分行 │ │肆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