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起戡
右原告與
被告陸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叁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
折合銀元伍佰叁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叁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肆佰
貳拾柒元陸角,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捌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