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 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癸○○
原 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戊○○
己○○
丁○○
丙○○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八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