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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辦理記名股票轉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   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戊○○          己○○          丁○○          丙○○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八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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