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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雿赫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依原告提出被告雿赫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依法送達未果,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提出各該應受送達人之真正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或提出雿赫有限公司最新之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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