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
被告雿赫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依原告提出被告雿赫有限
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乙○○之
戶籍謄本依法送達未果,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提出各該應受送達人之真正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或提出雿赫有限公司最新之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