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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均卉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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