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
代理人 廖均卉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