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