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