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佑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簡惠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叁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
叁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以及
準備書狀,具體敘明
請求權基礎
、事實、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