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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四號   原   告 國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易昭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      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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