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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忠標         黃万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陳立偉發支付命令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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