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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九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壹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      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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