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