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