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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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