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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三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      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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