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伍仟叁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
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