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和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資益
送達代收人 葉曉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久揚廣告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元,折合銀元二十
八萬七千五百六十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三千一百六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九
千四百八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九千四百四十四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