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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電舍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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