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