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1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三照、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肆仟柒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佰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      肆拾柒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