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 媚 鵑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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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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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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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捌拾肆萬肆仟陸佰│AA六一六八七四│ │
│ │司丙○○ │ │ │陸拾貳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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