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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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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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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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捌拾捌萬叁仟零貳│SA四九七五一四│ │
│ │乙○○ │ │ │拾玖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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