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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劉來進即元福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九十年五月二日    │叁拾伍萬零陸佰叁│BQ─0三五一七│  │ │ │公司       │業部       │           │拾貳元     │一三      │  │ ├─┼─────────┼─────────┼───────────┼────────┼────────┼──┤ │2│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叁拾伍萬零陸佰叁│BQ─0三五一七│  │ │ │公司       │業部       │           │拾叁元     │一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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