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麗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一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六─二 │    │壹  │壹仟  │   │ ├─┼───────────────┼──────────────┼────┼───┼────┼───┤ │2│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七─四 │    │壹  │壹仟  │   │ ├─┼───────────────┼──────────────┼────┼───┼────┼───┤ │3│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八─六 │    │壹  │壹仟  │   │ ├─┼───────────────┼──────────────┼────┼───┼────┼───┤ │4│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九─八 │    │壹  │壹仟  │   │ ├─┼───────────────┼──────────────┼────┼───┼────┼───┤ │5│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一00─一 │    │壹  │壹仟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