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尤麗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蓮女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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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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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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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六─二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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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七─四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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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八─六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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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0九九─八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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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三七一00─一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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