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二號
聲 請 人 勇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二二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