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五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二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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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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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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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貳拾柒萬肆仟叁佰│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 │ │貳拾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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