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受託保管保德信元富新世紀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法定
代理人 黃恩國
訴訟代理人 李慧娟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五四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