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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F5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獻堂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二月十日  │壹萬捌仟玖佰叁拾│WH○四三七九○│  │ │ │ │社文山分社    │           │捌元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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