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日立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二一號
公示催告,就
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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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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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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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立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一 │ │壹 │捌佰肆拾│ │
│ │ │ │ │ │玖萬陸仟│ │
│ │ │ │ │ │玖佰玖拾│ │
│ │ │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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