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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00  │    │壹  │壹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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