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號
公示催告,就
上揭證
券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