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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 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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