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八四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官碧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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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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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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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肆萬肆仟伍佰捌拾│DP0四五八五0│ │
│ │ │蓄部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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