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彭梅珠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九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曾寶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碩偉 │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肆佰伍拾元│0000000 │ │
│ │ │行 │ │ │ │ │
├─┼─────────┼─────────┼───────────┼────────┼────────┼──┤
│2│陳碩偉 │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壹萬肆仟陸佰肆拾│0000000 │ │
│ │ │行 │ │伍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