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如庭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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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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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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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鉅亨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興雅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肆萬陸仟伍佰貳拾│SY八九一三六八│ │
│ │ │ │ │伍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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