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六號
聲 請 人 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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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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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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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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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敦北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叁仟伍佰柒拾元 │一一八八0 │六個│
│ │司周音喜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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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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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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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營業部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玖萬捌仟貳佰伍拾│AC三八二八一五│七個│
│ │司 │ │ │陸元 │四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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