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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壹萬貳仟貳佰柒拾│BA二0一六三0│  │ │ │         │中分行      │           │捌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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