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佳蘋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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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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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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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珈儀美容有限公司何│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壹萬陸仟貳佰元 │PA三五一五六八│七個│
│ │靜芬 │行 │ │ │二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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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珈儀美容有限公司何│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仟柒佰伍拾元 │PA三五一五六九│七個│
│ │靜芬 │行 │ │ │七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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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珈儀美容有限公司何│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萬元 │PA三五三0四0│七個│
│ │靜芬 │行 │ │ │一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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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珈儀美容有限公司何│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玖仟壹佰伍拾元 │PA三五三0四0│七個│
│ │靜芬 │行 │ │ │五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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