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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7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南信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芯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萬壹仟玖佰叁拾│GC二七九一五二│  │ │ │司張志傑     │行        │           │元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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