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南信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號
公示催告,就
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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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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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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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芯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萬壹仟玖佰叁拾│GC二七九一五二│ │
│ │司張志傑 │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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