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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除字第 38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   法定代理人 廖志洪   代 理 人 劉志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成彥      │第一銀行民生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捌佰元 │QA六八七九三四│  │ │ │         │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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